在某些情況下,父母選擇共同監護,因為他們知道他們可能會定期要求調解員的支持才能做出某些決定。如果存在暴力,吸毒或酗酒,精神疾病或超過中等程度的父母衝突問題,則可能被禁止聯合監護,因為這可能導致進一步的衝突和困擾,使孩子可能遭受潛在的有害後果。

最近,平行育兒的概念已進入社會科學文獻。這種共同監護的形式表示,重大決定可能已經到位,這是調解或法院命令的結果,否則父母雙方在孩子各自照料時仍保留決策權。換句話說,父母雙方都可以對諸如活動之類的事情做出決定,只要他們不干擾孩子與另一父母的時間。
如果父母之間的衝突程度不如中等,擔心虐待,暴力,吸毒或酗酒,精神疾病或判斷力差,贍養費則決策權只能授予一位父母。這是為了減輕擔憂或限制孩子生命中的風險。單身監護人被稱為唯一監護人,擁有法律權力做出影響孩子生活的單方面決定。但是,如上所述,除非訪問決策明確包含在決策權限範圍內,否則這仍然與訪問問題分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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